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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德婚姻观念看两国文化异同

作者:早间传媒 来源:西藏日报 日期:2011/9/11 8:26:35 人气:
导读:原标题:从中德婚姻观念看两国文化异同吴梦徽不同的文化体系赋予了婚姻迥异的深层含义。一些西方国家的人认为:婚姻纯属个人私事,任何人不能干涉;而中国的传统…

原标题:从中德婚姻观念看两国文化异同

吴梦徽

    不同的文化体系赋予了婚姻迥异的深层含义。一些西方国家的人认为:婚姻纯属个人私事,任何人不能干涉 ;而中国的传统婚姻观都把父母放的很重要,询问父母的意见,期盼得到父母的祝福。婚姻观念的变迁不仅可以体现不同地域人们的价值观念,还可以影射其文化背景中的民族心理、思维模式以及发展历史等种种因素。本文通过对中德两个国家婚姻观的比较,试图追寻中德婚姻观念差异背后的文化原因。

德国婚姻现状

    平均结婚年龄较高:据统计,2010年德国单身未婚女性的初次结婚年龄为30.30岁,同年男性初次婚龄为33.20岁。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在德国的社会体系中,婚姻家庭并不是一件必须品,但是一旦成立了家庭就必须为其尽职尽责;另一个原因则在于德国离婚法律中规定的高昂的赡养费,使得男性对待婚姻小心谨慎。

    造成德国离婚的因素大体上可分为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类。就个人而言,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无法一言概之;从社会层面来看,德国的婚姻保障制度使得妇女不再过于依赖婚姻,国家福利制度的设计使得家庭并不是个人生活重要的唯一保障。在较少受到社会和家庭约束的背景下,夫妻双方在选择婚姻的时候更多考虑的是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因此离婚率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非婚同居比例较高:德国以一种更加开放和宽容的态度对待两性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同居和生育两方面上。数据表明,德国未婚同居的情侣比例占到了百分之十以上,并且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都青睐选择这种自由的婚姻生活,德语里称这种未婚同居的生活方式为“野婚”。尽管形式不同,就其本质上,德国的家庭观念和中国有些许相似,还是追求一种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只不过在他们的思维中,家庭和婚姻并不是紧密相联的。

    相对独立的配偶关系:在以个体为本位的西方社会里,婚姻生活强调个体的感受以及尊重个体在家庭中的独立性和对自身事物的自主权。这种相对独立的配偶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独立,二是各自保持独立人格。

    虽然在家庭中坚持个体自由发展的独立空间,但同时以个体本位为主的德国人又相当具有家庭意识,强调对家庭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尽心尽力去维护每一个家庭成员。

德国社会背景因素

    社会福利与法制的完善:在德国建立婚姻制度之初,婚姻形态维持着旧时“夫主外,妻主内”的分工合作,因此为了保护离婚后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的利益,法律规定“在设想把离婚自由最归属于个人的人格自由的基础上,作为其自由的代价,引进沉重的离婚抚养和具有社会保障机能的年金调整制度” 以“确保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挣钱或挣钱较少的一方(如家庭主妇),在离婚时能够获得对养老金、退休金和从业能力减弱者的定期金等供给的合理份额。”其立法的出发点即为了维护婚姻家庭中男女地位的平等。

    再者,在高度工业化的德国社会,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健全。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减轻了男女双方各自的生活经济压力,这使得对个体自由的追求远远胜过对稳定家庭安全感的渴望。非婚的夫妻们过着和法律名义上的夫妻完全相同的家庭生活,甚至他们能将两性关系维持的 更加长久。

    “个人主义”观念:这里的个人主义与中国人心目中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私利主义完全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德国,个人主义这个词更多的被赋予了个性、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一种倡导个人自由行为的社会理论。在个人主义观念的影响下,当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保护的是个人利益,这就形成了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相对独立的角色关系。

    妇女角色转变:妇女独立运动后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发生了明显的转变,这种变化对德国社会婚姻观念和形态产生了重大影响。职业女性的比例大幅增加,同时随着生育观念的改变以及避孕技术的进步,女性不再被“母亲”的家庭角色所牵绊,可以专心于拼搏事业。所以,今天的德国女性没有太多的经济和社会压力去迫使自己不得不维持婚姻,她们享受爱情,却不急于迈入婚姻。

两国婚姻观念差异及文化背景比较

    结婚动机异同:中德两国结婚动机的迥异致使中德两国的人们在选择伴侣的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中国征婚者对外表和经济能力等这些外在因素的要求较高;而德国人则更加注重兴趣、学历等等背景。

    《礼记•昏义》中这样定义婚姻:“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婚姻的目的和功能即在于延续香火和祭祀祖先,个人情感和意愿往往很大程度被忽略了。而今,虽然中国对于婚姻的观念正在逐渐转变,爱情意识觉醒,但是物质财富、社会地位等等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婚姻行为。

    在德国,婚姻的目的不在于生儿育女和维持经济生活需求,个人情感才是决定性因素。这和国家社会体制有着紧密的关系。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减轻了人们的经济压力;新出台的子女教育补贴政策也使得年轻父母们免于经济压力。在物质条件拥有保障的情况下,情侣双方的婚姻行为更加自由,且更注重两人间的情感关系,而不将子女纳入婚姻的必须品之一。

    婚姻关系破裂时双方的处理方式异同:自由恋爱、婚姻自主、两性平等的思想正在慢慢注入当今中国的婚姻观念里。但同时,一些消极颓废的副产品也随之而生,玷污着人们心目中温暖安定的家庭意义。面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感情裂痕,中国夫妻大都会选择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是错误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后,双方协议离婚,并老死不相往来,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往往会给子女的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另一种方式即为了子女或是表面的名誉而忍气吞声,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这样的选择主要归结于中国民众对于婚姻状况的高度重视,更加出看似个体化的婚姻生活,在中国社会还是一个实质的群体行为。

    德国的离婚率很高,这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夫妻双方尊重个人精神因素的价值观念。他们看中婚姻生活的感情质量,在婚姻遇到危机时,理性分析问题,若是因为情感破裂,便果断将夫妻双方从这种无意义的婚姻家庭中解放出来。在这种和平分手的基础上,子女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且婚后一系列子女抚养政策和国家补贴,使得抚养方几乎不会增加任何经济负担。阿伦斯巴赫民意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合不来的人会比从前更快地分手,而留下来的多是对婚姻满意的人。

    所以,离婚率的高低并不能成为评判社会家庭观念和责任感的唯一标杆。归根结底,这样的现象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和传统文化思想而产生的。

    “个人主义”与“群体主义”:中国的群体主义在婚姻家庭中表现的淋漓尽致。情侣们从恋爱到结婚的过程,必须有双方父母的参与。子女的婚姻对于两个家庭在各自社交网络中的形象,地位等等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以个体为本位的德国婚姻家庭观念与中国社会的婚姻观形成了强烈反差。亲友甚至双方父母都很少干涉子女的婚姻问题,在决定婚姻生活时,个人的情感因素才是决定婚姻走向的考量标准。

    但是,如果极端地去解读这两种婚姻家庭观念其实都不利于婚姻的幸福。太注重个人主义,而忽略了其他的物质基础,很有可能会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过度的群体主义观念,也会导致过于重视物质的丰厚,而忽视精神层面的丰富,从而降低婚姻生活中的幸福感。因而,在这两种婚姻观念之间的合理取舍,才是建立起自己幸福的家庭的明智之举。

    综上所述,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形态因为社会的发展而不同,被注入了不同的社会文化因素,一个社会的婚姻观不仅既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又同人们生活的社会经济状况相关。未来,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会继续发生转变,以此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形式。

(作者为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德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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